很抱歉增加了各位站务的工作量, 不过,我认为, 减少或 杜绝剽窃 / 不当引用 有益于论坛的整体风气。
复盘一下经过
我在 魔法少女小圆评论区里看到了这样一篇
文章。
很不巧, 我认为
文章的主旨 和
核心论点的一部分 ,和我曾经写在
吐槽箱的
内容一致。
这个是链接 4-2楼
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 今年9月某个评论区 写下了 和 我观点 意思相同的内容。
链接 23楼
很明显, 我看到的这篇涉嫌剽窃的文章, 就是以23楼为基础写下来的。
{不用说, 23楼的观点也是引用了我
4-2楼的观点}
考虑到这篇文章的作者和我进行过对话, 再考虑一下发帖时间, 可以断定这是
不当引用
话题2:让唐吉诃德成为经典的到底是所谓的灵韵还是时代与背景?
然后是你这个问题的回复。
很明显, 不管是牛顿 的公式,还是 塞万堤斯 的小说。
提出者/创作者的名字和作品一定是相一致的,
现在的问题是, 一个人引用完塞万堤斯的观点, 落款处写上了自己的名字。 当别人读过这个人的文章后, 甚至认为小说是这个人写出来的。
PS; 小说的作者名有误, 已修改, 感谢评论区的指正。
牛顿莱布尼茨公式是著名的微积分公式,但是问题在于,历史上牛顿与莱布尼茨因为这个公式的发现者是谁闹得很不愉快。
但是,在人发现之前,微积分的公式也就在那里,因此两个人完全不抄袭彼此,在交流之前就各自得出了自己的结论是可能的。
其二,举例唐吉诃德也是同样的理由,灵韵一词出自本雅明,代表的是不可复制的作品的神圣性。而博尔赫斯曾经写过一篇思想实验,那就是通过完全复制塞万提斯的生平经历来写出完全一样的作品。换言之,唐吉诃德在被创作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总之我想说的是,职责别人抄袭idea是诛心之举,根本无从考证,这也就是为什么著作法只保护技巧而不会保护创意/思想。
最后,就算是他就是因为你的启发才有了这些观点和文章。那我想出于道德考虑写类似致谢的一段话是挺好的。
但是,我觉得你直接这样把人挂出来对风气的破坏远大于所谓没有写致谢的抄袭。
是不是以后每个人每次写什么东西都要检查历史上有没有人说过类似的话?
又或者每个人在写作之前都要深思熟虑自己的灵感是否来源于某个不经意的对话?
我想这对有价值产出的破坏远远大于所谓的抄袭。
(當然我沒查過比較文淆是不是遵循這種慣例
文章起點顯然是來自與樓主的討論,文章作者的 idea (如果將其視爲 idea) 肯定不是獨立原創的,雖然討論中樓主的貢獻不是大到不可替代,但嚴格來説應該提一下
我既玩过alternative原作也看过小圆所有动画
但是好像完全没听过这个说法。。
把她们联系起来感觉就很懵…
影响「石头门」「巨人」「小圆」的作品这个提法应该到处都能见到吧,你搜下这几个关键词光长评的帖子应该就有不少,也可以在 bgm 吐槽箱之类的地方翻翻看。
这是博尔赫斯的一本书,搜这个应该能理解比较全面的信息。
这个是世间通用的做法,发现星座也是这样。 没有谁会因为只保护手法不保护观点这种理由 ,去反对微积分公式的叫法,反对新恒星被发现用发现者的名字命名这种做法。 提出者享有冠名权,可以说是世间不成文{成文}的规则。
至于你 说的根本无从考证,
【我个人觉得“被拿捏的死死的”这个描述还挺有意思的。还有吼姆拉可能或许也同样是个意外恰当的类比呢。】
证据非常确凿。我怀疑你打开标题直奔评论区,内容根本没读过。
「Muv-Luv」影响了很多后续作品, 这不是我的观点。
我也没有提出过。
我提出的是,纯夏 和 吼姆拉 两个角色的{感情}共通,相似之处。两者是平行的。 不是谁影响谁的问题。
以common knowledge来说, 纯夏 和 吼姆拉 抱有的感情 近乎同一种, 应该没有这样一条观点。
证据确凿?我完全可以打个问号。在看到与自己相同的观点时说上一句还挺有意思的完全是可能的奉承之举。
问题的关键根本不在于他是否抄袭你,是否真的通过与你的对话才有了这个点子。
问题的关键不是证据,而是这件事压根就不合理。你举例的是星星的例子,那不是真理(正义),那恰恰是出于成文的约定。
如果bangumi提前约定好了,在发文之前要搜索是否有相似的内容并且表明引用那我就支持你。
如果你一定想说这是不成文的约定,那我想请问你,你在现在,此刻,引用这个规定时有提到提出者的名字吗。你自己肯定也会觉得荒谬,这就是真理和约定俗成的区别,真理是没有范围的,但是约定俗成是有范围的。
而说到证据, 你根本没读内容就得出结论, 你对我的无端指责可以堪称莫须有了。
证据本身; 但凡阅读一下内容都能看懂, 发帖时间的不一致,他的这篇文章是在和我交谈之后写下来的。
而不是写完和我交谈。
因此证据确凿。
说到不成文就更荒谬了, 因为不成文没有提出者,
我不可能引用出不存在的人的名字。
然后再说星星, 恒星和微积分本质上是一样的,在人发现之前,就在那里。 可是,法律保护了提出者/发现者,就好像那个公式用了牛顿和莱布尼茨两个人命名一样。
可是,从你举例来看, {只保护手法不保护观点} ,
你实际上是反对这种做法的,你认为这种成文,合法 是错误的。 法律不应该保护公式发现者的命名。
问题不在于到底有没有证据,而在于‘不可能有证据’。
你对我的怀疑完全支撑了我的说法==,你自以为我没有看你的论据,而完全不考虑我看了但是还是得出结论的可能。这就体现了你无从得知他人所想。
此外,我确实激进地认为法律保护发现者的名字是荒谬的。这仅仅只是出于发展不完全的人类社会尚且没有把科学事业当做一种公益。
值得一提的是,莱布尼茨是后人才给他平冤昭雪,在当时他被牛顿迫害的可惨了。这也就侧面证明在牛顿的视角莱布尼茨是纯粹的抄袭,这种情况与你现在是否‘如出一辙’?
总之我只是想问你一句,你有没有考虑过别人根本不需要你就已经知道了这个所谓的观点的可能?
我很好奇, 对你来说, 抄袭和剽窃 行为 难道在这个世界上是不存在的吗?
抄袭是一种行为,而行为必然存在证据,你所说的【不可能有证据】 理所当然是不可能的。
② 你一直强调莱布尼茨案件, 实际上是在刻意混淆 独立发现 和 抄袭。
而独立发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 独立, 很明显, 如果有证据表明莱布尼茨先读过牛顿的观点 然后写作 这绝不可能是独立发现。
因此, 抄袭的证据确凿。
最后, 你认为法律保护发现者是荒谬的,这只是你一厢情愿的假说。
而我所做的, 这是在主张 保护自己被法律保护的权利。 {法律保护发现者的名字}
而你被抄袭的内容有任何手法可言?
抄袭这个词语本身就只能用于手法,而不是观点,是你先搞错了所谓抄袭的概念。这不是一个事实问题,这是一个范围界定问题。
我上述所说的这一切都是为了向你证明,为什么著作权只保护手法不保护观点。
哪怕你就是现实中上诉都不会判你胜诉。
你终于承认我的内容被抄袭了, 而你最开始可是说“根本无从考证”
这充分说明了 你 没读内容 直接出结论。
{我被抄袭 你没有否认,你只否认了这不是手法}
实际上,你下文的长篇大论只是在尝试弥补这一点。
①.{2} 著作权如何先不谈, 抄袭他人的内容,放在自己的文章里, 当成原创发表, 这本身就有严重的问题。
② 你上述所说的 ; 牛顿莱布尼茨事件,完全支撑了我的说法, 提出者/创作者的名字一定是和作品相一致的。
牛顿莱布尼茨的公式的命名,只是因为他们是发现者 / 提出者,而不是因为你所声称的手法。荒谬的是,你自己提出的例子反而证明的对方观点的合理性。
最后, 没有谁 会因为只保护手法不保护观点 这种理由, 去反对牛顿莱布尼茨的公式的命名。这即证明了我的观点,也从侧面证明了你的观点 没有 人支持。
而你的回答却是掐头去尾,穿凿附会。
到底谁在断章取义,不言自明。
还有,和正文无关的内容请私信我,我会在私信里和你讨论。
然后是谁写的问题, 把观点转述成文字写下来, 并不代表写下来的人提出了观点。
有了这一句话, 已经足够这篇文章标注我了
而你的 态度 【写致谢、提一句我很支持,】
结论也很明显了。
我们之间不存在分歧。
非要说有什么问题, 应该就是 是否是 灵光一现,误打误撞了。 换句话说,我的观点是什么,我是否有资格名副其实的作为提出者{而不是偶然误打误撞}
如果是这样, 作为动画厨{魔圆},我愿意在私信里和你进行长篇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