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5-7 19:41 /
关于标题的一些想法
最近和群友吹水的时候突然想到的一点点问题,在发少儿频道的假车的时候被刷屏之后猛然想到的想法。
我们都知道现在我们处于秩序越来越守序善良的世界,对于过去存在的一些现象的容忍度越来越低,比如童车。相比过去的喜闻乐见,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炼铜BISS的观点。
但是作为从小就开始炼铜的人,我自己在想到自己的过去的时候,却突然细思极恐:我想起了我在上幼儿园的时候就已经把当时的女同学按在地上摩擦了,上小学的时候就给同桌写情书了(幼儿园的时候也干过),那我算炼铜吗?我会BISS吗?貌似并不。
在罗翔的刑法理论中,存在一个青梅竹马的辩护理由,也可以说是两小无猜条款的概念引入。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说白了,就是对早恋的孩子们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作为本身早慧的我自己来说,小时候性意识觉醒的比较早,两三岁的时候就会到处找地方摩擦,此外因为早慧的原因,在同龄人还在往玩具上吐口水的时候,我已经能识上千字、口吐流利的英语口语了,因此不可避免的相对来说会比较受欢迎。我小时候其实是有自己的意识的,有自己的想法,经常会干一些让大人都觉得匪夷所思的事,当然对于现在的我来说这些事其实大人不说我都不知道的,比如两三岁就会说英语,这不是扯淡呢嘛,我自己要不是听了我自己的磁带上面写着日期我都不信,更别提幼儿园的时候就给同学写情书了,这都是看见实物之后我才知道的。对于我自己来说,过去把人家孩子按在地上摩擦的事情早已忘记,但是从炼铜BISS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发现自己的过去并不能按照现在的道德观点被谴责。毕竟那年我三岁,人家孩子也三四岁,我虽然是对三四岁的孩子做那种事,但是我自己不也是年纪轻轻嘛,三岁小孩喜欢三四岁的小孩有什么错?从孩子的角度来看,喜欢成年女性才是问题吧。
我是早恋,小小年纪就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小学的时候为情所伤被喜欢的人背叛,从那之后就很难对异性提起兴趣,出现了信任危机。所以后来多年以后才出现了信珊瑚的这些事,但是对于我自己来说,在那个年纪从来没做过自己不该做的事,要说我自己错在哪儿了,可能就是喜欢上了错误的人吧。多年之后和自己的哥们谈及这件事的时候才发现原来当年并不是我自己有问题,想不到多年以后这个女人还在伤害别的男性。所以早恋不是问题,问题是人。回想 早些年和哥们谈及到对象年龄段的时候我当时还说一年级太年轻,至少三年级的话,也是没想到自己当年的所作所为吧。所以三岁小孩把三四岁小孩按在地上摩擦到底能不能按猥亵儿童罪猥亵幼女的罪名或者说侵犯对应的法益来评判?这里简单说一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虽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抛去这条来看,我当年的所作所为到底有没有侵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我觉得应该是没有的。第一,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作为一个三岁小孩,不可能存在直接故意,而且我自己认为虽然最后的结果让大人知道了很尴尬,但是作为小孩的我们来说,貌似并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更不可能出现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受损的情况,两个小孩关系好就抱在一起甚至亲两口或者最后在地上摩擦这对于小孩来说都是忠实本能的行为,完事之后除了被老师家长批评可能影响心情以外根本不耽误两个小孩接着好对吧。本能就是本能,别说三岁小孩,后来上初中(具体来说是六年级)的时候我们班都出现过体育课上班上三分之一人没影了结果后来老师开班会才知道原来他们是互相kkp去了。不会有人指责这些少男炼铜的,虽然后来在网络上确实出现了这种指责,但是当时我们的老师很开明,只是以生物老师专业的角度对我们进行了教育,并且对于同学们的行为表示理解(当然我当时并没有参与,觉得很没意思,毕竟我刚上小学的时候就已经读完各种科普书籍其中包括人体解剖图了,那时我在想的就已经是50亿年后太阳老化之后人类该怎么办这种事了。所以这会儿对于他们小学都毕业了还要用这么原始的方式获取信息感觉很不值得,其实当时我不仅内心毫无波动,还在写同人小说《意外怀孕怎么办》气的我当时那个哥们,我同桌的对象差点来打我,滑稽)。很多事情还是要看人的,多亏了我们有个好老师,所以我们都没出什么岔子健康的长大了。其实现在我也在想,我们都这么年轻,喜欢同龄的小孩子有什么错误?难道都要去找少奋斗20年的这样就好了吗?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JY幼女是利用幼女的无知,发生性关系。而这种情况并未利用其无知攫取性利益。别说按在地下摩擦或者KKP,就是当年这些同学们真滴发生了杏关系,也不认为是犯罪。相反,现在的人搞的满城风雨的鲍某这种情况,并不是我们当年真正面对的情况,鲍某的问题,罗老师已经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对事件进行了定性,这里我们就不多讲了。我只是想说,对于年轻的我们来说,自己的行为虽然和现在被唾弃的鲍某有相似性,但是对于我们来说,貌似并不能按同样的理论来评判。我群友的第一个女朋友实在小学六年级,我小学两年级的时候就癫痫发作把女朋友给甩了,现在想想都很后悔,但是我们都健康的活到了现在,就算是被甩的那个女孩,现在笑起来也依然很好看……所以当没有造成后果的时候,貌似说什么都不如就当无事发生。我自己本身来讲虽然现在是一个没有对象的理性人,但是我还是认为在没有造成后果的情况下,小孩子嬉笑游戏都是可以理解的,别说现在非亲非故的小孩子,就是亲戚家的孩子之间小时候发生点什么我都觉得这些都是可以接受的,毕竟过去这些都是才子佳人喜欢干的事,这是什么行为,这是艺术嘛,过去名著都这么写,艺术品啊。不过我还是建议各位如果平日无事不要走上信珊瑚的道路,这确实不好。如果不是小小年纪为情所伤,又有谁只愿意相信自己老妹呢?也许就像珊瑚老哥说的那样,大部分妹控并不理智,只是把妹妹当成了泄欲的工具,他们不愿意做事考虑后果,也不在做事之前尊重妹妹的意见,也不会现实的把老妹当对象去考虑将来的计划,而只是单纯的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这就符合侵犯猥亵儿童罪的法益了,即使年纪轻轻不会被追究刑责,也至少应该被唾弃。我从来都是尊重女性的,我在做什么事情之前都会征求女性对象的意见,无论什么时候。无论是三岁那年,还是十五岁那年,还是将来到了五十岁,我都会一如既往地尊重女性的。小孩子有女人缘不是没有理由的,除了长得秀气出门会被当成女孩子之外,人天生的意识就决定了自己的境遇。对于我这种会哄女孩子开心也从来不强迫女孩子的情况来说,我觉得这就是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但是对于一些不考虑女孩的感受,或者用言语或者暴力胁迫女孩的,即使当事人年纪轻轻,也不应该被原谅。我是这么想的。
参考资料: 《罗翔说刑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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