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24-4-19 13:18
满舰饰假子 (公众号:冷静的历史碎片。B站:满舰饰假子。 ... ... ...)
声明:湘潭大学投毒案已有警方通报,请大家不传谣,不信谣。

以下案件纯属虚构:

某大学,一学生A老被偷外卖,遂在外卖中下毒液(毒是本校生B从实验室中偷来给他的),结果另一学生C偷外卖食用后死亡。

一般我觉得可能会判A投毒,B投毒的帮助犯,C如果没死,判不了盗窃(金额太小),无罪(可治安处罚)。

但有人说A可咬定自己想服毒自杀(因为是自己的外卖),杀人或投毒是意外,B是帮助自杀。

(话说,帮助自杀算杀人吗)

感觉服毒自杀说法官肯定不会采信。
#2 - 2024-4-19 13:20
(公众号:冷静的历史碎片。B站:满舰饰假子。 ... ... ...)
若A不是下毒而是在外卖中拉屎,其行为又如何定性?
#3 - 2024-4-19 13:20
(公众号:冷静的历史碎片。B站:满舰饰假子。 ... ... ...)
若C盗窃外卖东窗事发,以后能不能进公检法?(感觉案情太小了,不会留案底吧)
#4 - 2024-4-19 13:22
(公众号:冷静的历史碎片。B站:满舰饰假子。 ... ... ...)
若A被查出患有严重精神病又怎么样?
#5 - 2024-4-19 13:23
(公众号:冷静的历史碎片。B站:满舰饰假子。 ... ... ...)
若A不是下毒,而是平时不吃辣,此时为报复偷外卖者,点了一份“变态辣”食物(该食物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结果偷外卖者吃了后肠胃发炎,又怎么算?
#6 - 2024-4-19 13:28
“咬定自己想服毒自杀”首先要解释为什么自己下完毒之后外卖还在外面吧。。

除非他每次被偷外卖都是在宿舍里被偷
#6-1 - 2024-4-19 13:30
满舰饰假子
感觉是评论区空想,法官没那么傻
#6-2 - 2024-4-23 17:41
二二
不然怎么说是“咬定”呢,感觉结局不会比投毒更差了。。。
#7 - 2024-4-19 13:28
(至少,还活着。)
实际情况实际讨论
#7-1 - 2024-4-19 13:30
#8 - 2024-4-19 13:34
(~∧o∧o@∧o@∧o~∧o∧o-∧o~∧o∧o@∧o@∧o~∧o∧o-∧o)
还有投雌激素的怎么算?
#8-1 - 2024-4-19 13:36
满舰饰假子
这,如果是女的偷呢
#8-2 - 2024-4-19 13:38
搭车问下,定期摄入吃激素和摄入过量雌激素的女的,会怎样
#8-3 - 2024-4-19 20:17
[已注销]
删除了回复
#8-4 - 2024-4-19 22:17
为了道德
说: 搭车问下,定期摄入吃激素和摄入过量雌激素的女的,会怎样
应该会变得非常想要
#8-5 - 2024-4-19 23:15
Arclight(Bangumi皮带帅)
说: 搭车问下,定期摄入吃激素和摄入过量雌激素的女的,会怎样
会内分泌紊乱
#8-6 - 2024-4-19 23:15
Arclight(Bangumi皮带帅)
为了道德 说: 应该会变得非常想要
处男的奇妙幻想罢了
#8-7 - 2024-4-20 00:02
为了道德
Arclight(Bangumi皮带帅) 说: 会内分泌紊乱
那具体有什么表现
#8-8 - 2024-4-20 00:37
Arclight(Bangumi皮带帅)
为了道德 说: 那具体有什么表现
你参照短效避孕药的副作用就行。那玩意就是雌激素+孕激素
#8-9 - 2024-4-20 00:43
为了道德
Arclight(Bangumi皮带帅) 说: 你参照短效避孕药的副作用就行。那玩意就是雌激素+孕激素
不一样,这两激素会互相拮抗的
#8-10 - 2024-4-20 00:49
Arclight(Bangumi皮带帅)
为了道德 说: 不一样,这两激素会互相拮抗的
短效避孕药是周期服用的,不同周期内两种激素配比会产生变化的。
以下是女人雌性激素偏高(雌性激素占优势)的危害和症状:头痛,脱发,思维迷糊,易怒,记忆下降,心情易波动,甲状腺障碍让人以为是甲状腺功能减退,乳腺癌,衰老加速,身体脂肪增加(特别是腹部臀部和腿部周围),子宫癌,不孕,子宫肌瘤,月经不规则,多囊卵巢,经前综合征,抑郁,莫名的焦虑和烦躁,经前骨质流失和疏松,失眠,更易导致高血栓,水肿, 身体肿胀,疲劳,性欲下降。
服用大量雌激素唯一有正面(?)效果的场景是可以强行让绝经妇女恢复生育能力
#8-11 - 2024-4-20 10:33
为了道德
Arclight(Bangumi皮带帅) 说: 短效避孕药是周期服用的,不同周期内两种激素配比会产生变化的。
以下是女人雌性激素偏高(雌性激素占优势)的危害和症状:头痛,脱发,思维迷糊,易怒,记忆下降,心情易波动,甲状腺障碍让人以为是甲状腺功能减退...
性欲下降是雌激素过量抑制雄激素分泌了吧
#8-12 - 2024-4-20 23:10
Arclight(Bangumi皮带帅)
为了道德 说: 性欲下降是雌激素过量抑制雄激素分泌了吧
具体机理不知道,反正是会性欲下降
#8-13 - 2024-4-21 05:32
为了道德
Arclight(Bangumi皮带帅) 说: 具体机理不知道,反正是会性欲下降
去查了一下,你这个不完全对,雌激素作用复杂,一般是增强雌性性欲的,孕激素刚好相反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 ... n_sexual_motivation
#9 - 2024-4-19 13:35
都是对方的伤害程度是否能达到触犯刑法,民事赔偿。如果毒死则过失杀人,如果造成拉稀等无明显问题则无民事,如果投毒者是精神病则无刑罚而有民事。盗窃如果家里有人能追究则可以判盗窃,外卖中拉屎则可以找外卖公司赔偿,其余脑筋急转弯可以直接播110
#9-1 - 2024-4-19 13:36
满舰饰假子
是过失杀人吗?在外卖中拉屎不是外卖公司的责任吧?
#9-2 - 2024-4-19 13:38
GWG1000
满舰饰假子 说: 是过失杀人吗?在外卖中拉屎不是外卖公司的责任吧?
因为拉屎可以是饭店拉的,外卖途中拉的,第三方拉的,客户可以以外卖卫生问题找外卖公司理赔
#9-3 - 2024-4-19 20:10
满舰饰假子
GWG1000 说: 因为拉屎可以是饭店拉的,外卖途中拉的,第三方拉的,客户可以以外卖卫生问题找外卖公司理赔
现有证据证明是A拉的呢?
#9-4 - 2024-4-19 20:36
GWG1000
满舰饰假子 说: 现有证据证明是A拉的呢?
那有证据的话可以当证据,有证人的可以拉证人,但是数额要大,否则没必要上法庭,可以私下和解
#9-5 - 2024-4-20 00:01
为了道德
如果投伟哥,造成盗贼变成强jian犯,那这算谁的?
#9-6 - 2024-4-20 00:38
Arclight(Bangumi皮带帅)
为了道德 说: 如果投伟哥,造成盗贼变成强jian犯,那这算谁的?
伟哥是助勃药不是春药,要是那种让人失去理智的春药多少沾点drug了
#9-7 - 2024-4-20 00:45
为了道德
Arclight(Bangumi皮带帅) 说: 伟哥是助勃药不是春药,要是那种让人失去理智的春药多少沾点drug了
男的吃了伟哥不会特别想ri吗?
#9-8 - 2024-4-20 00:47
Arclight(Bangumi皮带帅)
为了道德 说: 男的吃了伟哥不会特别想ri吗?
不会,只会特别硬
因为本质是心血管药物,和神经系统没关系
让人特别想ri或者特别想被ri的药基本都是drug
#9-9 - 2024-4-20 01:09
为了道德
Arclight(Bangumi皮带帅) 说: 不会,只会特别硬
因为本质是心血管药物,和神经系统没关系
让人特别想ri或者特别想被ri的药基本都是drug
有哪些让人吃完特别想干的药,控制不了那种?
#9-10 - 2024-4-20 10:17
GWG1000
为了道德 说: 有哪些让人吃完特别想干的药,控制不了那种?
呃,怎么讨论方向变成了药呢,没有什么药能达到这么大的功能,只要达不到肉体损伤,器官损伤,就达不到刑罚,达到较大的精神损伤,可以试一试民事赔偿,
#9-11 - 2024-4-20 10:34
为了道德
GWG1000 说: 呃,怎么讨论方向变成了药呢,没有什么药能达到这么大的功能,只要达不到肉体损伤,器官损伤,就达不到刑罚,达到较大的精神损伤,可以试一试民事赔偿,
应该有的
#9-12 - 2024-4-20 14:38
GWG1000
为了道德 说: 应该有的
呃,所有的精神药物只是对某些大脑信号放大或阻断或产生激素,并没什么操控人直接发生复杂的主观的强奸行为,都是有促进简单的暴躁行为,使某一部分敏感,使脑内神经亢奋,激素分泌,阻断神经导致昏厥,这些都是单一的效果,小说里写这种是为了剧情发展而造出的神药,现在的医学还达不到你想的那种万能药
#10 - 2024-4-19 13:40
删除了回复
#11 - 2024-4-19 14:19
(把永远爱你写进诗的结尾)
事实上,A有故意伤害意图,结果上,A伤害已遂。定危害公共治安罪,三年有期徒刑。
铁证如山,情有可原,可根据承认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的认罪态度缓刑保释。(发言纯属娱乐)
#11-1 - 2024-4-19 19:42
满舰饰假子
三年短了吧
#11-2 - 2024-4-19 21:35
早起早睡
满舰饰假子 说: 三年短了吧
外卖是自己的,又没放食堂大锅里。但是如果判故意杀人的话,感觉证据不足,毕竟投毒对象不够明朗,没人偷就不会死。要不为啥说缺德事少做呢,你自己在河边走,难道还要怪水咬你一口。非典型故意杀人,我支持从轻处理,五年。
#12 - 2024-4-19 14:41
(轻拢慢捻抹复挑,初为妳尝后六咬,我是河豚我娇㜜!)
删除了回复
#13 - 2024-4-19 17:08
(一热抵三鲜)
基本没啥大问题。
帮助自杀也触犯刑法。
争议点主要在于投毒这一行为是否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危害公共安全。观点的不同导致定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看具体药物剂量)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我个人认为采危险不特定扩大说,因为外卖一般是一个人吃的,指向经常偷外卖的惯犯,危险范围是有限制的,只能导致少数人伤亡,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应该定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更为妥当。
拉屎另说,应该不触犯刑法。
#13-1 - 2024-4-19 20:10
满舰饰假子
故意杀人是不是得有特定的对象啊(bgm38)
#13-2 - 2024-4-19 20:12
[已注销]
删除了回复
#14 - 2024-4-19 17:19
你怎么不说北齐史了
#14-1 - 2024-4-19 20:10
满舰饰假子
现说南朝的事
#15 - 2024-4-19 17:22
想起俗世奇人里的焦七了,一口咬定毒黄鼠狼的结果无罪释放……当然现在肯定不行……
#15-1 - 2024-4-19 20:11
满舰饰假子
(bgm38)现在投放异烟肼是不是也算危害公共安全?
#16 - 2024-4-19 17:22
(反有组织躺平办小组)
就算仙女法官来了,也顶多判个过失杀人,啥时候自己对自己的财产没有处置权了。
#16-1 - 2024-4-19 20:11
满舰饰假子
故意吧
#16-2 - 2024-4-19 20:18
[已注销]
删除了回复
#16-3 - 2024-4-19 23:16
Arclight(Bangumi皮带帅)
[已注销] 说: 主动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外卖最起码也有被拿错的可能性。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不太可能
#17 - 2024-4-19 18:39
上热搜了……
看罗翔讲过一个外卖里放泻药的案子,导致轻伤算正当防卫(保护装置),致人死亡就emm
化学实验室偷药品出来这个学院要倒大霉
#17-1 - 2024-4-19 20:11
#18 - 2024-4-19 18:49
(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
感觉B可能要面对的法律压力最大
#18-1 - 2024-4-19 20:11
满舰饰假子
不会是最重的吧?(bgm38)
#19 - 2024-4-19 20:39
(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
秋水仙碱那个案子吧。
以中国大陆刑法来看,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项下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样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1. 在公共场所投毒并非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充要条件,充其量是个充分条件。如果认为在一份外卖中投放危险物质,仍可能造成多人伤亡,若确实造成了多人伤亡,也仅仅是数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竞合;
2. 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出发,由于投放危险物质是与放火、决水等行为列于一条罪状中,故应当进行限缩解释,认定投放危险物质要有与放火、决水等同的危险性,本案显然达不到这种程度;
3. 之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是因为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
当然,在重刑主义的当下,最终定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都不足为奇……
#19-1 - 2024-4-19 20:50
满舰饰假子
杀害未知(不特定)人可以算故意杀人吗(bgm38)
#19-2 - 2024-4-19 21:04
皆川すみれ✨
投放危险物质不一定要有多个目标,而在一份外卖投毒也不代表只可能波及一个人

由于a不太可能完全认定b是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由此可以判断a实际想要打击的是一个群体而非特定的一个人,不构成故意杀人,这个案子其实和瓜田投毒案很相似
#19-3 - 2024-4-19 21:25
皆川すみれ✨
回复 皆川すみれ✨:投放危险物质不一定要有多个目标,而在一份外卖投毒也不代表只可能波及一个人由于a不太可能完全认定b是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由此可以判... 说: 投放危险物质不一定要有多个目标,而在一份外卖投毒也不代表只可能波及一个人由于a不太可能完全认定b是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由此可以判断a实际想要打击的是一个群体而非特定的一个人,不构成故意杀人,这个案子其实和瓜田投毒案很相似
重新看了下瓜田投毒案的视频,由于故意制造加重结果,也可能会定故意杀人,但和投毒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结果上还是定投毒
#19-4 - 2024-4-19 21:43
優しい団子
满舰饰假子 说: 杀害未知(不特定)人可以算故意杀人吗
当然可以,故意杀人罪的所保护的法益是人的生命权,其中(间接)故意的认识对象仅需要认识到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并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至于是否具体到某个人,除了在事实认识错误领域,并不那么重要。
#19-5 - 2024-4-19 22:06
dqtql
在公共场所投毒并非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充要条件,充其量是个充分条件。
应该是必要条件吧
#19-6 - 2024-4-19 22:07
優しい団子
皆川すみれ✨ 说: 投放危险物质不一定要有多个目标,而在一份外卖投毒也不代表只可能波及一个人

由于 a 不太可能完全认定 b 是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由此可以判断 a 实际想要打击的是一个群体而非特定的一个人,不构成故意...
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有以下几点理由(此处就用秋水仙碱案作为案情处理了):
1. 如果投放危险物质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那么似乎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到危害公共安全一章,且将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抽象危险犯处理,有违罪刑法定;
2. 具体到本案,如果行为人的故意的内容仅对于【那个】偷外卖者,而事实上也只杀害了【那个】偷外卖者,从客观主义、责任主义角度出发,都不能认定投放危险物质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仅能认定故意杀人罪;
3. 即使本案中行为人用一份外卖杀死了不特定多数人,也不能认为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将行为人的故意解读为概括的故意,有主观归罪的嫌疑。
#19-7 - 2024-4-19 22:08
優しい団子
dqtql 说: 应该是必要条件吧
是的,手快打错,感谢指正 b38
#19-8 - 2024-4-19 22:12
優しい団子
優しい団子 说: 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有以下几点理由(此处就用秋水仙碱案作为案情处理了):
1. 如果投放危险物质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那么似乎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到危害公共安全一章,且将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如果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或者概括的故意,也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未遂的竞合。
#19-9 - 2024-4-19 22:20
皆川すみれ✨
優しい団子 说: 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有以下几点理由(此处就用秋水仙碱案作为案情处理了):
1. 如果投放危险物质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那么似乎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到危害公共安全一章,且将危害公共安全罪...
1 投毒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而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最重要的就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本案符合条件,其故意为概括故意

2 虽然结果只伤害了一人,但本案符合不特定多数的条件,原因也是行为人没有特定到具体受害人,属于概括故意

3 概括故意和结果确实没有关系,是属于认识的范畴。

你把前提当结果的靶子打我是真的看不懂,感觉有耍赖的嫌疑。

如果A特定到具体的人B的身份,或者有具体可信的证据使B放弃审慎原则确信所有盗窃外卖的均为同一人,则可以认为构成针对特定人的故意杀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群的概括。如果基于此认识而造成的其余伤害,确实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简单来说,如果你觉得行为人的故意不属于概括故意,则应当论证行为人与受害人的特定关系,从而推翻这个前提,而不是仅仅质疑我主观归罪。
#19-10 - 2024-4-19 22:26
優しい団子
皆川すみれ✨ 说: 1 投毒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而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最重要的就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本案符合条件,其故意为概括故意

2 虽然结果只伤害了一人,但本案符合不特定多数的条件,原因也是行为人没有特定到具体...
1. 投毒只不过是成千上万种危害行为之一,没有理由将投毒和危害公共安全划上等号,如果二口之家,丈夫在妻子的药里投毒,能不能算作危害公共安全呢;
2. 讨论刑法规范和讨论具体案件应当分开,正如我和您讨论时一以贯之的那样,那么:
   a. 针对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一刑法规范,应当进行限缩解释,我认为这是学过刑法的人最基本的共识,其应当具有与放火、决水相当的危险性,而这种危险应当是现实的危险(具体危险犯);
   b. 针对本案,行为人是否具有概括的故意,不是从其行为反推出来的,否则就走了客观归罪的极端;
   c. 危害结果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如果二者没有关系,那行为人凭什么为结果负责,责任主义这一刑法最基本的原则都不用遵守了吗;
   d. 再回到本案,在【一份】外卖中投放危险物质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我相信任何一个理性的社会都不会认为有,如果仅凭可能性来认定案件,便是扩大解释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宏观概念。
#19-11 - 2024-4-19 22:29
皆川すみれ✨
優しい団子 说: 1. 投毒只不过是成千上万种危害行为之一,没有理由将投毒和危害公共安全划上等号,如果二口之家,丈夫在妻子的药里投毒,能不能算作危害公共安全呢;
2. 讨论刑法规范和讨论具体案件应当分开,正如我和您讨论...
1的表述可能存在一点问题,更正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都说了,本案和上面的争论中能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要前提是 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在你举的例子中丈夫毒害妻子显然是不符合不特定多数的条件的,因为丈夫是能够特定到妻子这个具体的人的,并且一般情况下也会有意识的限定危害范围(极端的放任情形除外)

对于其他论点,你还是找更加学术和更加具体参与的情形进行论述吧,这楼并不是关于刑法应用和刑法规范的讨论,在这楼的条件中,作为外部分析,我认为依据客观现实是比较稳妥的办法
#19-12 - 2024-4-19 22:45
皆川すみれ✨
優しい団子 说: 1. 投毒只不过是成千上万种危害行为之一,没有理由将投毒和危害公共安全划上等号,如果二口之家,丈夫在妻子的药里投毒,能不能算作危害公共安全呢;
2. 讨论刑法规范和讨论具体案件应当分开,正如我和您讨论...
我现在都搞不清楚你是要质疑我主观归罪,还是要质疑我客观归罪了
#19-13 - 2024-4-19 22:47
優しい団子
皆川すみれ✨ 说: 我现在都搞不清楚你是要质疑我主观归罪,还是要质疑我客观归罪了
有没有一种可能,是您既客观归罪(从行为反推罪责)又主观归罪(不问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直接从行为人主观认定行为性质)
#19-14 - 2024-4-19 22:52
優しい団子
皆川すみれ✨ 说: 1 的表述可能存在一点问题,更正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都说了,本案和上面的争论中能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要前提是 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在你举的例子中丈夫毒害妻子显然是不符合不特定多数的条件的,因为丈夫...
遗憾,本希望能与您更深入的讨论,既然如此,那我再扩展一下观点:
1.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特别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进行限缩解释,投放危险物质罪也不例外,这在犯罪论和刑罚论上都有充分的论据;
2. 我们经历了无数的教训,才从权威刑法、意志刑法的桎梏中走出来,如果认定犯罪是恣意的,是不需要经过讨论的,那么冤假错案便不是偶然。
#19-15 - 2024-4-19 22:57
皆川すみれ✨
優しい団子 说: 有没有一种可能,是您既客观归罪(从行为反推罪责)又主观归罪(不问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直接从行为人主观认定行为性质)
哈哈,角度真的多。

我还是认为争论的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不特定多数的概括故意,即行为人针对的到底是“偷他外卖的那个人”,还是“偷他外卖的那类人(中的任意一个)”,我不太能接受“这次偷他外卖的那个人”这种说法。

当然我也承认,如果公诉方没有注意到这个点,的确是有不以危害公共安全起诉的可能
#19-16 - 2024-4-19 23:00
皆川すみれ✨
優しい団子 说: 遗憾,本希望能与您更深入的讨论,既然如此,那我再扩展一下观点:
1.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特别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进行限缩解释,投放危险物质罪也不例外,这在犯罪论和刑罚论上都有充分的论据;
2....
我不是认为“犯罪的认定”是绝对而不需要讨论的,否则我也不会给你打这么多字

只是限于水平,以及不想掺杂你那扩大化的论题,我觉得在这里讨论这些并不合适
#19-17 - 2024-4-19 23:07
優しい団子
皆川すみれ✨ 说: 哈哈,角度真的多。

我还是认为争论的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不特定多数的概括故意,即行为人针对的到底是 “偷他外卖的那个人”,还是 “偷他外卖的那类人(中的任意一个)”,我不太能解锁 “这次偷他外卖的那个人...
因为您是把「公共」这个概念理解为了「仅不特定人」,或许举个例子就很好理解了:嘈杂人群中,前面2人跑,后面1人拿枪追,只有一发子弹,行为人清楚地认识到,我这一枪下去总会有1人死,但不知道是哪个倒霉蛋死,或许是这2人中的一个,或许是路人,但能说行为人这开一枪就是危害公共安全吗,显然不能,否则任何在公共场合针对某一人的案件都会变成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中,投毒事实上仅造成了一个损害结果,如果投毒者仅对【那个】偷外卖的人具有直接故意,对其他人具有间接故意(放任)时,可以认为是故意杀人既遂和未遂的竞合,当然这是结果无价值论的解读(在面对概括的故意和择一的故意时,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也没有那么好)。
如果从行为无价值论解读,就不应该先考虑损害结果,而是考虑行为「有可能」会造成何种结果,但是行为无价值论也应当认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
#19-18 - 2024-4-19 23:12
皆川すみれ✨
優しい団子 说: 因为您是把「公共」这个概念理解为了「仅不特定人」,或许举个例子就很好理解了:嘈杂人群中,前面2人跑,后面1人拿枪追,只有一发子弹,行为人清楚地认识到,我这一枪下去总会有1人死,但不知道是哪个倒霉蛋死,...
你这个例子是明显的危害公共安全啊,谁都没法保证一发子弹只能打死一个人啊
#19-19 - 2024-4-19 23:16
優しい団子
皆川すみれ✨ 说: 你这个例子是明显的危害公共安全啊,谁都没法保证一发子弹只能打死一个人啊
那么在没有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为这种抽象的风险负责吗,您若认为应当,则是行为无价值论者,而且是极端的行为无价值论者(题干都说了行为人仅对1个人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
#19-20 - 2024-4-19 23:30
皆川すみれ✨
優しい団子 说: 那么在没有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为这种抽象的风险负责吗,您若认为应当,则是行为无价值论者,而且是极端的行为无价值论者(题干都说了行为人仅对1个人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
问题是,你这个例子里,行为人的清楚认知是错误认知啊,性质上应该属于过于自信,如果造成了结果上的多人伤亡,肯定是要判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果完全限定在没有对第三人侵害,可能还有讨论的余地,不过拙见认为争议的点会在于行为人是否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刻意的限制。在你的例子中我认为不支持这个观点。

我虽然完全不认为我是行为无价值论,但我也不在意你怎么给我分类,本来也就是随便聊聊,讨论而已。太晚了,后面就不回复了。
#19-21 - 2024-4-19 23:38
優しい団子
皆川すみれ✨ 说: 问题是,你这个例子里,行为人的清楚认知是错误认知啊,性质上应该属于过于自信,如果造成了结果上的多人伤亡,肯定是要判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果完全限定在没有对第三人侵害,可能还有讨论的余地,不过拙见认为争议...
讨论可以不继续,问题我还是应当回应:
1. 即使是过于自信,那也是过失的范畴,一个行为多个结果,显然也只能是想象竞合为一个故意杀人(或者结果加重犯);
2. 行为人主观怎么想,那正是罪责的部分,四要件还讲犯罪主观方面呢;
3.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只是观点的对立,观点有异同很正常,概念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方便理解,无须上升到个人 b38。
#19-22 - 2024-4-20 00:18
kami
優しい団子 说: 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有以下几点理由(此处就用秋水仙碱案作为案情处理了):
1. 如果投放危险物质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那么似乎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到危害公共安全一章,且将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妨解释为什么按你的这种观点瓜田投毒案能判投放危险物质罪?此事与瓜田投毒有何本质区别?

“本报讯(记者 秦凌 通讯员 牟伦祥)近日,奉节县朱衣镇麻林村农妇邵基敏被市二中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受害人5.7万余元。法院审理查明,由于自己辛辛苦苦种的西瓜连续三年被人偷摘,邵基敏一气之下偷偷将鼠药注入西瓜,2005年7月29日,同镇的两名小孩路经瓜田,偷吃该西瓜后中毒,一人死亡,另一人经抢救脱险。”
#19-23 - 2024-4-20 00:30
優しい団子
kami 说: 不妨解释为什么按你的这种观点瓜田投毒案能判投放危险物质罪?此事与瓜田投毒有何本质区别?

“本报讯(记者 秦凌 通讯员 牟伦祥)近日,奉节县朱衣镇麻林村农妇邵基敏被市二中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判处有期...
乐意至极,本楼或成普法栏目(笑):
1. 首先无关本案案例。存在一个生效裁判结果,并不能自举该裁判结果的正当性,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与瓜田案同样是05、06年的案子,您能拿许霆案一审判决结果,自举其无期徒刑判决的正当性吗?判例只是法学的实证资料,并非法学本身;
2. 关于瓜田案。对于客观行为,如果认为在瓜田投毒符合针对「公共」这一不特定多数人的范畴,且行为人具有概括的故意,那么毫无疑问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规范的内容;如果与本案类似,行为人的投放行为在客观上无法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且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概括的故意,则无论如何都不应认为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幸好明天不用上班
#19-24 - 2024-4-20 02:18
kami
優しい団子 说: 乐意至极,本楼或成普法栏目(笑):
1. 首先无关本案案例。存在一个生效裁判结果,并不能自举该裁判结果的正当性,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与瓜田案同样是05、06年的案子,您能拿许霆案一审判决结果,自举其无...
第一句话和讨论无关,大可不必以“普法”自壮声势,需要说的只是要么指出为何本质不同,要么认为判决错误,而不是以两个“如果”逃避。

其实刑法115条并未限定针对不特定人,根本不需要讨论这点,这和114条明文要求“危害公共安全”不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即使解释成仍要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于文本无据),考虑到误拿并不罕见,也成立。
#19-25 - 2024-4-20 12:47
ohana
kami 说: 第一句话和讨论无关,大可不必以“普法”自壮声势,需要说的只是要么指出为何本质不同,要么认为判决错误,而不是以两个“如果”逃避。

其实刑法115条并未限定针对不特定人,根本不需要讨论这点,这和114条...
首先用115条是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一章里的,怎么讨论都绕不开"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点,而不是"根本不需要讨论"。

第二点瓜田和这里的单份外卖下毒还是有区别的,瓜田里的瓜集合到一起能等同于一份外卖吗,显然不同。在未管控的情况下,瓜田杀伤的人数和范围是无法限定的,受害人之间很可能是互相不认识的开放性关系。但单份外卖一般一个或互相认识的几个人吃,受害人范围在危害实际发生时是限定的。如果要等同,那应该是行为人把整栋楼的外卖柜包下来,自己买了一堆外卖并且都投毒,那才有一定的定罪商榷余地。
#19-26 - 2024-4-20 12:49
優しい団子
kami 说: 第一句话和讨论无关,大可不必以 “普法” 自壮声势,需要说的只是要么指出为何本质不同,要么认为判决错误,而不是以两个 “如果” 逃避。

其实刑法 115 条并未限定针对不特定人,根本不需要讨论这点,...
对玩笑话大可不必这么较真揣测,因为根本不需要自壮什么声势(笑)。您如果观点在理,我自欣然接受;反之,则有必要认真商榷。

玩笑归玩笑,问题还是要讨论,既然是讨论,那我就把一以贯之的观点再阐述地细致一点:

1. 解释方法。法谚道:“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无论是法理学还是刑法释义学都认为体系解释是一种理解法律规范包括刑法规范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罪刑各论中。默认您不是科班出身,否则很难想象可以说出在讨论刑法第115条时因为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危害公共安全就无需讨论。危害公共安全一类罪刑规范所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
搞得我都不知道怎么回答,刑分第二章的标题被吃了吗,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及补充规定被吃了吗,人家两高该条兜底口袋罪命名中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大几个字被吃了吗。忍不住吐槽。
2. 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有观点认为,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是结果加重犯,而第114条是基本犯,本文采纳这种观点,但这并不代表第114条是抽象危险犯而不存在未遂的情况,即使是行为无价值论也应当认为实害结果是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要素,否则拿白糖当砒霜投毒,都会被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此为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且应当认为构成第115条第1款至少应当有过失,以符合责任主义的要求。
3. 对「公共安全」的理解。将公共安全中不特定多数人理解为「仅不特定人」具有显著缺陷,会不当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应当限缩解释,这在#19-17以及讨论串的其他部分中已有论述,不再赘述。
4.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构成分析。
        a. 构成要件要素
                Ⅰ. 行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行为人须有投放行为,且投放的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紧迫的危险(具体危险犯),因此故意针对特定(数个)人的投毒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Ⅱ. 行为对象: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即该刑法规范所保护的法益内容;
                Ⅲ. 结果:造成第114条规定的基本犯结果即可在该当的层面上构成本罪(具有现实且紧迫的具体危险);若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加重结果,则适用第115条第1款认定结果加重犯,但仍应认为行为人至少需要对加重结果具有过失。
        b. 罪责
                Ⅰ. 故意。构成本罪的基本犯应当以故意为限,若对基本犯危害结果的发生仅持过失心态,则应当构成第115条第2款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此外,对第115条第1款的加重结果至少应当是过失心态。
5. 秋水仙碱案行为人的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分析。
        以下的讨论,仅针对此时所了解的案情所做出分析,麻烦好事者后续不要用回旋镖或者开马后炮,刑法学讨论非常乐意奉陪,但投放情绪大可不必。
        a. 构成要件该当性
                本案中,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向【一份】外卖中投放危险物质,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而紧迫的危险,是认定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关键。本文认为,向一份外卖中投放危险物质,通常仅具有对【特定(数个)人】的紧迫危险,至于那(数)个人是谁,除在事实认识错误领域以及无法确定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时,才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本文上述观点,行为人在该当性判断阶段就已不构成本罪。
                即便不采取上述限缩的解释,认为在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时(例如让他人产生恐惧感时)就构成具有该当性,也应当在有责性部分考察行为人的心态,若能查明行为人在行为时仅具有针对特定(数个)人的故意,从责任主义的角度出发,也不应当认为构成本罪。
        b. 违法性
                由于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且共同犯罪(化学院偷毒物的那个人)不是本次讨论重点,此处不再讨论违法性。
        c. 有责性
                有责性亦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龙哥在其博客指出“這個討論有意思,焦點變成了探查投毒者的動機了。”其实犯罪论意义上的动机概念的内涵更窄一点,焦点应当是行为人是仅具有针对特定(数个)人【一个故意】还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概括的故意】。在和前一位讨论者的辩论中我已经指出,从行为反推罪责是不可接受的,是毫无疑问的客观归罪。行为人是否具有概括的故意,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查明。当然,既然是讨论,我会毫无保留地讨论两种及以上的情况:
                Ⅰ. 一个故意:在行为人仅具有针对特定(数个)人的一个故意时,无论如何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Ⅱ. 概括的故意:若一开始采取限缩的解释,认为向一份外卖中投放危险物质仅具有针对特定(数个)人的紧迫风险,那么都不用判断罪责部分了。即使行为人具有概括的故意,在投放行为只能侵犯特定(数个)人时,只能认为是一行为多结果的故意杀人罪。若一开始不采取限缩的解释,在概括的故意下,构成本罪也不具有正当性,将本罪视为抽象危险犯,将不当扩大打击范围。
6. 瓜田案。
        课堂提问:请从客观和主观两个维度,分析在瓜田投毒在客观上是否具有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紧迫危险,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何种故意,按照不同的理论观点,行为人分别该当何罪。
7. 一点题外话。
        如果您以后想从事法律行业,奉劝您尽早摒弃非黑即白的观念;如果您自认为举一个判决能够证明某个理论在实证法上具有不可撼动的权威,奉劝您远离法学研究。法律人应当正直,但不能幼稚。
#19-27 - 2024-4-20 13:37
121212
優しい団子 说: 对玩笑话大可不必这么较真揣测,因为根本不需要自壮什么声势(笑)。您如果观点在理,我自欣然接受;反之,则有必要认真商榷。

玩笑归玩笑,问题还是要讨论,既然是讨论,那我就把一以贯之的观点再阐述地细致一点...
很酷,请问阁下是五院四系法学院出身吗
#19-28 - 2024-4-20 14:27
優しい団子
121212 说: 很酷,请问阁下是五院四系法学院出身吗
我来自自由的大学(笑),现在只是一介法律民工。五院四系不因其头衔而使得观点有力,反而是有观点的学者让五院四系富有生命力。法学应该是自由的,或者说,学术应该是自由的,不应被大学垄断,更不应该被头衔垄断。「北高南马」的时代已经过去,我热切地欢迎一个百家争鸣的刑法学术圈,这样我也能师从更多大师 b38
#19-29 - 2024-4-20 14:38
121212
優しい団子 说: 我来自自由的大学(笑),现在只是一介法律民工。五院四系不因其头衔而使得观点有力,反而是有观点的学者让五院四系富有生命力。法学应该是自由的,或者说,学术应该是自由的,不应被大学垄断,更不应该被头衔垄断。...
是,很多985法学院也很强
#19-30 - 2024-4-20 15:17
皆川すみれ✨
優しい団子 说: 对玩笑话大可不必这么较真揣测,因为根本不需要自壮什么声势(笑)。您如果观点在理,我自欣然接受;反之,则有必要认真商榷。

玩笑归玩笑,问题还是要讨论,既然是讨论,那我就把一以贯之的观点再阐述地细致一点...
又扯了一堆高级名词和宏大概念也还是没回复前述问题啊,还在以问回问,感觉真的有点浪费时间了
#19-31 - 2024-4-20 15:44
優しい団子
皆川すみれ✨ 说: 又扯了一堆高级名词和宏大概念也还是没回复前述问题啊,还在以问回问,感觉真的有点浪费时间了
您不懂术语倒也能够理解,但基本的阅读理解不过关显然需要回炉重造了。如果您对法律的认知这般肤浅,您的感觉倒也没错,确实是浪费时间(笑)。
#19-32 - 2024-4-20 15:51
皆川すみれ✨
優しい団子 说: 您不懂术语倒也能够理解,但基本的阅读理解不过关显然需要回炉重造了。如果您对法律的认知这般肤浅,您的感觉倒也没错,确实是浪费时间(笑)。
先别急着人身攻击啊,能不能先解答一下瓜田案的问题
#19-33 - 2024-4-20 15:54
優しい団子
皆川すみれ✨ 说: 先别急着人身攻击啊,能不能先解答一下瓜田案的问题
不能,因为已经回答过了,读不懂是您的问题,阅读理解能力低下是阐述事实罢了。我都不认识您,没有必要对您人身攻击。感觉真的有点浪费时间了(笑)
#19-34 - 2024-4-20 15:57
皆川すみれ✨
優しい団子 说: 不能,因为已经回答过了,读不懂是您的问题,阅读理解能力低下是阐述事实罢了。我都不认识您,没有必要对您人身攻击。感觉真的有点浪费时间了(笑)
哈哈哈,你扯那么多,还不如人家19-25短短那么点篇幅来得有用。你觉得自己赢了就赢了吧
#19-35 - 2024-4-20 16:02
優しい団子
皆川すみれ✨ 说: 哈哈哈,你扯那么多,还不如人家 19-25 短短那么点篇幅来得有用。你觉得自己赢了就赢了吧
#19-25写的言简意赅,您大可不必捧一踩一。当您还在纠结输赢时,稍有常识的人已得出瓜田案的答案,要不您也试试找找资料,动动小脑瓜,TL;DR可不是个好习惯(笑)
#19-36 - 2024-4-20 16:07
皆川すみれ✨
優しい団子 说: #19-25写的言简意赅,您大可不必捧一踩一。当您还在纠结输赢时,稍有常识的人已得出瓜田案的答案,要不您也试试找找资料,动动小脑瓜,TL;DR可不是个好习惯(笑)
哈哈,自己写得不行就说别人踩一捧一,你这么阿q还说我纠结输赢,还揣测我没有找资料,真是给你nb坏了
#19-37 - 2024-4-20 16:08
皆川すみれ✨
優しい団子 说: #19-25写的言简意赅,您大可不必捧一踩一。当您还在纠结输赢时,稍有常识的人已得出瓜田案的答案,要不您也试试找找资料,动动小脑瓜,TL;DR可不是个好习惯(笑)
也是搞不懂,明明昨天还能好好说话的一个人,今天就因为一句质疑撕破脸玩起阿q,到底是为啥
#19-38 - 2024-4-20 16:11
優しい団子
皆川すみれ✨ 说: 哈哈,自己写得不行就说别人踩一捧一,你这么阿 q 还说我纠结输赢,还揣测我没有找资料,真是给你 nb 坏了;也是搞不懂,明明昨天还能好好说话的一个人,今天就因为一句质疑撕破脸玩起阿 q,到底是为啥
您此言一出性质直接变味,您如果有什么真知灼见欢迎继续讨论,但我回不回就看心情了,答辩就不用端上来了。
困了,审不了,死刑吧.jpg
#19-39 - 2024-4-20 16:15
皆川すみれ✨
優しい団子 说: 您此言一出性质直接变味,您如果有什么真知灼见欢迎继续讨论,但我回不回就看心情了,答辩就不用端上来了。
累了,死刑吧.jpg
哈哈哈,性质不是从你玩阿q开始就变味了吗,怎么现在才变味,明明后面的全是答辩阿
#19-40 - 2024-4-20 16:22
皆川すみれ✨
ohana 说: 首先用115条是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一章里的,怎么讨论都绕不开"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点,而不是"根本不需要讨论"。

第二点瓜田和这里的单份外卖下毒还是有区别的,瓜田里的瓜集合到一起能等同于一份外卖吗,显...
最后请教下,你觉得19-17第一段这个例子,应当如何定罪
#19-41 - 2024-4-22 11:58
kami
優しい団子 说: 对玩笑话大可不必这么较真揣测,因为根本不需要自壮什么声势(笑)。您如果观点在理,我自欣然接受;反之,则有必要认真商榷。

玩笑归玩笑,问题还是要讨论,既然是讨论,那我就把一以贯之的观点再阐述地细致一点...
章节名不直接影响定罪。将针对不特定多人随意插入作为条件是任意的。在判决非法制枪时必须另外考虑是否危害不特定多人吗?立法者认为这种行为本身危害了公共安全,司法者不需另外考虑。投毒致死的情况与此相同,比如被人误食的危险等。115条很清楚没包含“危害公共安全”,与114条相对,如果其有意需要另外考虑完全可以加上。类似的该章很多未包含危害公共安全的条文也不需另外考虑不特定多人。“兜底”性可用在115条其他危险方法这种模糊地方,用在“投毒致死”明确的条件上缺少理由。
#19-42 - 2024-4-22 12:03
kami
ohana 说: 首先用115条是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一章里的,怎么讨论都绕不开"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点,而不是"根本不需要讨论"。

第二点瓜田和这里的单份外卖下毒还是有区别的,瓜田里的瓜集合到一起能等同于一份外卖吗,显...
不清楚你设想的情境是什么。由该新闻描述我设想的情景是大学宿舍门口堆满外卖的情况,误拿外卖并不罕见,掺毒外卖威胁不特定多人。
#20 - 2024-4-19 21:02
(あなたが、私の夢だ)
咬定自杀是行不通的,因为从事件前后来看具备推定故意的条件,也和投毒后放回的具体情节冲突,单方的说法即便没法证明也是无法成立的

当事人a是大学生,属于高等教育接受者,明知秋水仙碱的毒性,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

至于b和c,应该没什么疑义
#21 - 2024-4-19 21:04
(Make that money;Watch it burn)
没有慢性的药吗,几个月后才发作那种
#21-1 - 2024-4-19 21:41
Acylation
铊盐,难获取且症状太明显
这个思路的话不如往诱癌方向走
拳头硬了,宋组的事情就这么没下文了
#22 - 2024-4-19 21:50
(そよ風が涼しく、すごく、いい!)
?不妥妥的故意杀人吗,构成要件没写的很复杂呀
帮人自杀也是犯罪
#22-1 - 2024-4-19 22:35
[已注销]
删除了回复
#23 - 2024-4-19 22:09
(天空开满了花朵,我的眼里全是蜜糖)
4月19日,网传湖南湘潭大学有学生因外卖经常被偷,在外卖中投毒致偷外卖的学生被毒死。随后,湘潭大学回应媒体称,确有一名学生死亡,但网传“偷外卖被投毒”不属实。
#24 - 2024-4-19 22:10
没检查,该
#25 - 2024-4-19 22:52
(​ ​ ​ ​ ​ ​ ​ ​ ​ ​ ​ ​ ​ ​ ​ ​)
警 情 通 报
        2024年4月12日15时41分,我局接群众电话报警称:湘潭大学在读研究生张某某(男,25岁)疑似被人投毒。接警后,我局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4月7日,张某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医。4月13日,张某某经多方抢救无效,因多器官衰竭死亡。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与张某某在校同寝室的周某某(男,27岁)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公安机关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不造
谣。

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2024年4月20日
此正式通告,请知悉。
#26 - 2024-4-20 00:03
(Nice Fever)
小偷从窗户爬进我家盗窃,爬窗没站稳摔了,被我窗户上的晾衣绳吊死了,我要坐牢吗
#26-1 - 2024-4-20 00:08
再见太阳
你这种情形和题目中根本就不是一回事,他是故意下毒,你这是无意的
#26-2 - 2024-4-20 21:25
泡粑
再见太阳 说: 你这种情形和题目中根本就不是一回事,他是故意下毒,你这是无意的
那围墙上故意做铁钉放碎玻璃的刺伤翻墙的要判刑吗,我看基本都没判
#27 - 2024-4-20 00:12
(一觉醒来,世界上就只剩我一人)
#27-1 - 2024-4-20 00:14
再见太阳
而非“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28 - 2024-4-20 00:15
(I love you more than you'll ever konw.)
我自己觉得是故意杀人,问了相关的朋友也说是这样的
#29 - 2024-4-20 14:42
(人生就是豪运的连续!)
先送劳教所,再拉出来判流氓罪,枪决!
#30 - 2024-4-20 16:12
(唯有少女的心不可辜负)
我有一朋友就湘潭大学的,她说学校一天一个口径,据传同宿舍学生都签了保密协议
#31 - 2024-4-21 07:12
(没有一个固定头{怎么精裂怎么爽~})
额...
经常偷外卖的确实该被惩罚一下,毕竟是惹人厌恶行为;
放毒的,不服气老是自己只被偷了外卖的也的确该受刑罚,谁让你老实好欺负的,不服你也偷别人的。
帮犯一样同坐受罚,你寄吧是闲的塔码无聊管别人的逼事,就算了,还没事找事,不是也活该。

一根筋处理 简单又效率完事。(要么全图图了.屁事也没有)